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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湖南高强混泥土有限公司与湖南五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五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742号原告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花侯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谭志雄。委托代理人唐曼谷,女,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嫩溪垅南249号,系公司员工。被告湖南五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南路599号金桂社区夏威夷.碧水春城第7栋104号。法定代表人谢伟中。原告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五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撤回对被告湖南五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五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20元,由原告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群英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