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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邹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XX计与许昭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计,许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XX计被执行人许昭伟上列当人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3日审结,该案(2011)邹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许昭伟在你处工资收入21395元给付申请人XX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洪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