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叠执字第314号欧阳伟军申请执行李密、申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伟军,李密,申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伟军。被执行人:李密。被执行人:申淑连。本院在执行欧阳伟军申请执行李密、申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