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3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891号原告:李某甲,西安市雁塔区大寨小学教师。委托代理人:XX涛,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西安市长安区中医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梁昌绪,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李某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曾于2012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遂以(2012)雁民初字第049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之诉请。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婚后被告尽到了作为儿媳及妻子的责任,为了家庭被告付出很多心血,现表示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李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12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遂以(2012)雁民初字第049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之诉请。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家庭及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2)雁民初字第04992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要求离婚,双方均应珍惜近十年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打印:尹亚林校对:尹亚林2013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