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休诉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项银广与丁小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银广,丁小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诉保字第00010号���请人:项银广,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申请人:丁小华,女,汉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人项银广与被申请人丁小华诉前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将来的判决顺利执行,项银广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丁小华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项银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丁小华的休宁县海阳镇齐云西大道,房地权证休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运高二〇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