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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马向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16号罪犯马向龙,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陈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向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08)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向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五年三月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罪犯马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向龙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8个,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马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向龙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代理审判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军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