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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姚昌玉与蒋广友、姚廷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昌玉,蒋广友,姚廷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375号原告:姚昌玉,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乃胜,凤阳县大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广友,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姚廷树,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昌玉诉被告蒋广友、姚廷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昌玉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姚昌玉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昌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4元,减半收取34.27元,由原告姚昌玉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永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