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龚小成与朱建林、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小成,朱建林,周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730号原告龚小成。委托代理人:虞景勇、虞华君,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建林,现在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区36677号商位经商。被告周俊,现在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区35324B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小成与被告朱建林、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小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3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