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42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冯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负责人李志军。被执行人冯瑜,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瑜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除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某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无法执行,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以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利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