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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二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赵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463号罪犯赵宾,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0年七月一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0)西铁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宾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自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罪犯赵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宾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赵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犯数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王养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军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