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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才文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文奇,刘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才文奇。被执行人刘国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国栋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国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账户60×××24)上的存款人民币3039元扣划至昌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锡友审判员  王耀河审判员  杨德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文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