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栖执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华,朱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327-2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华。被执行人朱朝阳。申请执行人刘振华与被执行人朱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栖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朝阳之妻王振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帐号为62×××65上的存款共计1521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波审判员 牟 鹏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