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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魏连顺与连书勇、魏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连顺,连书勇,魏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初字第2402号原告魏连顺,男,1957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吴立成,男,1954年8月9日生,汉族,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书勇,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郭丹月,男,1954年11月11日生,汉族,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玉娟,女,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原告之女,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魏连顺诉被告连书勇、魏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连顺及委托代理人吴立成,被告连书勇及委托代理人郭丹月,被告魏玉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25日被告连书勇共向原告借款43950元用于偿还其婚前买车债务,同年12月15日,被告魏玉娟向原告借款两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及生意经营,以上借款均有借据为证。原告曾要求被告偿还,但被告连书勇态度恶劣,至今未偿还分文。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639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连书勇辩称,2012年7月12日我经人介绍与原告的女儿魏玉娟登记结婚。因婚前购买货车一辆贩运青菜,收入不多但足以支付家庭正常开支,���后我没向原告借过钱,魏玉娟更没有向原告借钱为家庭所用。现魏玉娟提出与我离婚,原告诉我欠其借款,我认为这是原告及其女儿恶意串通,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故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求。被告魏玉娟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连书勇分多次共借了43950元,用于偿还其婚前所购买车辆的债务及贷款,另两万元是我经手分多次借的,用于家庭生活及孩子的医疗支出。经审理查明,原告魏连顺与被告魏玉娟系父女关系,二被告系夫妻,二被告于2012年7月12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16日二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载明,欠娘家43950元,至今未给,二被告在该协议上签字。2012年9月25日被告连书勇为原告出具欠条,注明欠娟12750元、8000元,欠妈4次、看病三次,共计金额4395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连书勇对离婚协议和欠条中的签名不认可,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但在鉴定机构对双方告知风险后,连书勇认可了自己的签字,鉴定机构鉴定材料退回。2013年6月17日魏玉娟诉至本院要求与连书勇离婚,该案尚未审结。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二被告于2012年9月16日写的离婚协议书一份;3、被告连书勇于2012年9月25日出具的欠条一份,共计43950元;4、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聊中法技字第324号文件检验鉴定结案报告一份;5、原、被告的陈述。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为有效证据,依法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另提交被告魏玉娟于2012年12月15日为原告出具的两万元欠条,被告魏玉娟对该欠条无异议,被告连书勇不认可,称其不知道魏玉娟借款一事,且魏玉娟与其正在离婚,认为是原告与魏玉娟的恶意串通。本院认为,被告连书勇于2012年9月25日为原告出具的43950元欠条,庭审中连书勇不予认可,但在进行鉴定过程中又认可系自己所签,结合二被告曾签订的离婚协议的内容,应认定系连书勇所写。根据欠条内容可知该项债务为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所借,属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2012年12月15日被告魏玉娟为原告出具的两万元欠条,魏玉娟认可,但被告连书勇不认可,而且在2012年9月16日的离婚协议中也未载明。鉴于原告与被告魏玉娟系父女关系,二被告又处于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应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中的2万元确实交付给二被告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现魏玉娟认可该欠条,应由魏玉娟个人偿还。原告要求连书勇共同偿还该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及魏玉娟取得充分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书勇、被告魏玉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连顺借款43950元;二、被告魏玉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连顺借款20000元;三、驳回原告魏连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9元,被告魏玉娟承担918元,被告连书勇承担4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西峰审 判 员  武素芳人民陪审员  郝丽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