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法执恢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秦先峰、秦党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恢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咸阳市渭城区苏家寨198号法定代表人王军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玲利,女,该公司经理申请被执行人秦先峰,男。申请被执行人秦党峰,男。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秦先峰、秦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的(2011)乾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秦党峰、秦先锋两人连带支付借款本金30052元及利息、以及诉讼费9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金30052元、利息19500.及诉讼费900元,合计50452。本案经多次执行双方当事人最终以46000元和解此案。执行费657元由被执行人秦党峰、秦先锋承担。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的(2011)乾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战民代理审判员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米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