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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2013)金执字第004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王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31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31日,住本市金台区陈仓园。被执行人王文军,男,汉族,67岁,住址同上,宝鸡市委党校退休干部,系王雪之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王文军应向王雪支付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3960元(每月330)。另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3条、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文军银行款项401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宏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国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