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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林广勇与邢台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春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广勇,邢台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春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林广勇。系邢台市桥西广勇模板租赁站个体工商户,注册号:1305033004196。委托代理人徐书巧,系林广勇之妻,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牟汉伟。被告邢台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江东一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3142113-2。法定代表人宋振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辉,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生,系邢台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时任临城县万福花园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福涛,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林广勇为与被告邢台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腾达公司”)、被告杨春生租赁周转材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广勇以已被告腾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广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广勇撤回对被告邢台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春生租赁周转材料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由原告林广勇负担。审 判 长  王明付代理审判员  付彦佼人民陪审员  王清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