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清远盛兴中英文学校与卢倩华、朱雪飞、陈志雄、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远盛兴中英文学校,卢倩华,朱雪飞,陈志雄,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盛兴中英文学校。法定代表人:陈建。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丹,系清远盛兴中英文学校的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倩华。法定代理人:吕枫,系卢倩华的丈夫。法定代理人:卢滑熙,系卢倩华的父亲。法定代理人:林杏珍,系卢倩华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郑志通,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杰飞,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朱雪飞。原审被告:陈志雄。上述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锡庭,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志文,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陈伟。委托代理人:谢丹。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负责人:梁炼。委托代理人:雷广振,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清远盛兴中英文学校与被上诉人卢倩华、原审被告朱雪飞、陈志雄、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2)清城法横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清远盛兴中英文学校以其已与卢倩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清远盛兴中英文学校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清远盛兴中英文学校撤回上诉。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2)清城法横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诉讼费7960元,由上诉人清远盛兴中英文学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房志伟代理审判员 余允添代理审判员 谭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如香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