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7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金芳与安宝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芳,安宝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708号原告:张金芳,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安宝东,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芳与被告安宝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芳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