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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宋家乡西牛村第五村民小组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宋家乡西牛村第五村民小组,唐传文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958号原告:四川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涛,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宋家乡西牛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宋家乡西牛村。负责人:童义平,组长。被告:唐传文,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宋家乡西牛村第五村民小组、唐传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四川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芦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