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易小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某,腾某甲,腾某乙,长沙明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404号申请执行人易某某。被执行人腾某甲。被执行人腾某乙。被执行人长沙明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某某。本院作出的(2011)开民一初字第3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腾某甲、腾某乙、长沙明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304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余志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