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黄真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黄真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丽石羡,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琤,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真达,男,1972年生,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真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黄真达已支付原告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全部货款。同时被告黄真达与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已全部结清。现原告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5元,由原告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煜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