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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志杰与王萍、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杰,王萍,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001号原告:马志杰,男,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黄学用,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萍,女,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张继宏,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张春喜,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杰诉被告王平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据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