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罗明昭诉南京开泰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昭,南京开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4号原告罗明昭。委托代理人马碧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晓东,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开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兵,南京开泰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罗明昭诉被告南京开泰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一案中,原告罗明昭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明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昭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发广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人民陪审员 徐尹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