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一案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怀鹤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自报姓名,绰号“辰溪佬”),自报现年60岁(具体日期不详),汉族,文盲,农民。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群独任审判,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向丹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开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携带柴刀等作案工具行至怀化市鹤城区舞水二桥下的斜坡处,将怀化电信分公司架设在该处的HYA600*2*0.4型电缆线25米、HYA200*2*0.4型电缆线25米、HYA100*2*0.4型电缆线50米砍断后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共计4230元。2、2013年4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行至怀化市鹤城区舞水二桥下一废旧房屋处,将怀化电信分公司架设在该处的HYA200*2*0.4型电缆线84米砍断后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共计3208.8元。3、2013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行至怀化市鹤城区舞水二桥下沿河路路边,将怀化电信分公司架设在该处的HYA200*2*0.4型电缆线160米砍断后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共计5472元。4、2013年4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行至怀化市鹤城区舞水二桥下沿河路路边,将怀化电信分公司架设在该处的HYA200*2*0.4型电缆线80米砍断后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共计3056元。2013年4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舞水二桥下火电厂附近准备再次盗窃通信电缆线时,被电信公司护线队员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以上,被告人宋某某共参与盗窃4次,财物价值共计15966.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报案材料、身份证明、证人米某某的证言、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田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