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2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冯学良诉刘新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良,刘新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2936号原告冯学良,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刘新月,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冯学良与被告刘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黄冠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学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新月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冯学良起诉称,刘新月于2011年12月31日向冯学良借款1万元,出具了欠条,承诺20天后还款。刘新月至今没有还款,冯学良起诉要求刘新月偿还借款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冯学良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借条》,证明刘新月向冯学良借款1万元。被告刘新月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庭审,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冯学良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通过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12月31日,刘新月从冯学良处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向冯学良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刘新月至今没有返还上述借款,尚欠冯学良借款1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冯学良与刘新月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刘新月取得1万元借款后,应当向冯学良返还。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冯学良可以随时要求刘新月返还。因此,本院对于冯学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新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冯学良借款一万元。如果被告刘新月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刘新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黄冠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