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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保字第0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何红光、陈凤林与李大雁、黄睿诚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红光,陈凤林,李大雁,黄睿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保字第00081-1号原告:何红光,男,汉族。原告:陈凤林,女,汉族。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柏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雁,男,汉族。被告:黄睿诚,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怀民保字第000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李大雁所有的位于怀宁县高河镇房产,扣押了黄睿诚所有的车辆。现因二原告申请撤回诉讼并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大雁所有的位于怀宁县高河镇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黄睿诚所有的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田存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