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保字第0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何红光、陈凤林与李大雁、黄睿诚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红光,陈凤林,李大雁,黄睿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保字第00081-1号原告:何红光,男,汉族。原告:陈凤林,女,汉族。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柏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雁,男,汉族。被告:黄睿诚,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怀民保字第000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李大雁所有的位于怀宁县高河镇房产,扣押了黄睿诚所有的车辆。现因二原告申请撤回诉讼并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大雁所有的位于怀宁县高河镇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黄睿诚所有的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田存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