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宁商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特种气体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特种气体厂有限公司,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宁商初字第827号原告南京特种气体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镇宁溧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徐文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安德门大街15号3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特种气体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气体厂)诉被告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风神南京分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特种气体厂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特种气体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被告风神南京分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特种气体厂在双方自行和解后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特种气体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保全费190元,合计284元,由原告特种气体厂负担。审 判 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徐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