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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艳与万铭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万铭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681号原告(反诉被告)王艳,;。委托代理人胡进,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万铭善,;。委托代理人万延军,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艳与被告(反诉原告)万铭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2013年10月23日,原告王艳和反诉原告万铭善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铭善和反诉被告王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和反诉原告万铭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万铭善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王艳已预交),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王艳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反诉原告万铭善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反诉原告万铭善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娜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玲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