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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政与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东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东如,汪令波,张玉山,范今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87号原告刘政。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戴山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宋东如。被告汪令波。被告张玉山,系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被告范今朝,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职工。原告刘政诉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东如、汪令波、张玉山、范今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政诉称,2012年7月9日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500000元,约定该借款期限为3个月,逾期还款按月息3%承担资金占用费至借款还清之日,并承担日千分之十的罚息,被告宋东如、汪令波、张玉山、范今朝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依约支付借款35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称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延期,并偿还300000元,��余借款先延展一段时间,但300000元借款仍没有按约定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被告宋东如、汪令波、张玉山、范今朝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且被告汪令波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守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龚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