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龙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孟英菊与方仙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民初字第484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员 管篪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蒋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