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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霞霞与被告张雷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霞霞,张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韩霞霞,女,农民。被告张雷,男,住址职业同上。原告韩霞霞与被告张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韩霞霞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霞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霞霞负担。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梅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