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霞霞与被告张雷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霞霞,张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韩霞霞,女,农民。被告张雷,男,住址职业同上。原告韩霞霞与被告张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韩霞霞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霞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霞霞负担。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梅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