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厉美珍与蒋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美珍,蒋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033号原告:厉美珍。被告:蒋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厉美珍诉蒋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厉美珍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厉美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厉美珍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陆丽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