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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诺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诺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正昊科技有限公司,华文,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54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诺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余万科。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正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文。被执行人华文,男,汉族,1965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罗娟,女,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07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9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正昊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诺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018001.48元及利息、违约金;被执行人华文、罗娟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正昊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472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正昊科技有限公司、华文、罗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18001.48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静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