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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贾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贾某。被告于某。原告贾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书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农历十一月初四生女孩贾仁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差异,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9月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共同存款依法分割。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1、不同意离婚;2、如果离婚,孩子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如果离婚,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带走,婚后共同财产及存款均归被告所有。根据原、被告的诉辩,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确定本案的争执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如果离婚,孩子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3、被告在原告处有何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有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存款,如果离婚,如何处理?针对第一个争执焦点,原告陈述了起诉书中的事实与理由。针对本争执焦点,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认识一年后才结婚,并不是原告所说的仓促结婚。结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错,性格能够相容,也没有处于分居状态。婚后原、被告一起在北京打工,共同生活居住,原告起诉离婚后,今年的10月1日至5日原、被告还在一起居住生活,被告认为原、被告的婚姻能够维持,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对本争执焦点,原告提交了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但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农历十一月初四生女孩贾仁方。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离婚的法定标准,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尊重,相互包容,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维护家庭稳定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不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要求与被告于某离婚之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西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