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汉执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袁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0881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彭某乙,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某乙,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袁某甲因与被执行人袁某乙子女抚养费纠纷,依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某乙给付抚养费4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袁某甲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某乙向申请执行人袁某甲支付人民币4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袁某乙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