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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二执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孙孝义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孝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466号罪犯孙孝义,男,1971年8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四年四月一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渭中法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孝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二0一0年一月三十日,本院分别作出(2006)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和(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8号刑事裁定,分别对罪犯孙孝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罪犯孙孝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孝义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8个,并被评为201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孙孝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孝义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王养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军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