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2013)永冷民初字第1045蒋连明诉屈玉蓉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x,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蒋xx,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屈xx,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唐x,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诉被告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与被告协商处理,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xx负担。审 判 员 蒋翠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