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福水、洪云平与董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水,洪云平,董海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07号原告张福水,(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108055917)。原告洪云平,(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410075927)。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银龙、李雅雅(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海飞,(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911206141)。委托代理人王作靠(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水、洪云平与被告董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遗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水、洪云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9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小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