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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福水、洪云平与董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水,洪云平,董海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07号原告张福水,(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108055917)。原告洪云平,(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410075927)。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银龙、李雅雅(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海飞,(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911206141)。委托代理人王作靠(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水、洪云平与被告董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遗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水、洪云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9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小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