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邯县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裴凤燕。被告薛某。委托代理人王献锋,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薛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民代理审判员  张红超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齐 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