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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特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湘潭市霞城乡五星村牲猪养殖协会与杨利芝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潭市霞城乡五星村牲猪养殖协会,杨利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特字第581号申请人湘潭市霞城乡五星村牲猪养殖协会。法定代表人陈长根,协会负责人。申请人杨利芝,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湘潭市霞城乡五星村牲猪养殖协会、杨利芝申请确认二人于2013年10月15日在湘潭市岳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2013)年岳联调字第40号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赖浩翔适用特别程序独任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湘潭市霞城乡五星村牲猪养殖协会历年来一直供应申请人杨利芝养猪饮料,由于近几年牲猪的卖价低,申请人杨利芝亏损大,一直拖欠申请人湘潭市霞城乡五星村牲猪养殖协会的货款175965.8元,经多次追讨无果,特向湘潭市岳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013年10月15日,经湘潭市岳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申请人湘潭市霞城乡五星村牲猪养殖协会与申请人杨利芝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13年8月31日止,申请人杨利芝共欠申请人湘潭市霞城乡五星村牲猪养殖协会饲料款175965.8元;2、申请人杨利芝承诺于2013年10月10日之前偿付60000元给申请人湘潭市霞城乡五星村牲猪养殖协会。余款每八个月结算一次。如申请人杨利芝不继续养猪,则一次性付清;3、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双方申请人民法院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司法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湘潭市霞城乡五星村牲猪养殖协会、杨利芝于2013年10月15日在湘潭市岳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2013)年岳联调字第40号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湘潭市霞城乡五星村牲猪养殖协会、杨利芝在湘潭市岳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2013)年岳联调字第40号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赖浩翔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伍淼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