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与温州云瑞散热器有限公司、林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温州云瑞散热器有限公司,林洋,林松彪,陈秋,林少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083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负责人黄小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波。被告温州云瑞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松华。被告林洋。被告林松彪。被告陈秋。被告林少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与被告温州云瑞散热器有限公司、林洋、林松彪、陈秋、林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以利息计算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的撤诉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97元,减半收取为15798.5元,依法予以免收。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章瑜人民 陪 审员 南瑞咸人民 陪 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远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