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5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俊玲、宋云喜等与李旺、宋秋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5566号原告王俊玲,1955年4月23日。原告宋云喜。被告李旺。被告宋秋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玲、宋云喜诉被告李旺、宋秋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俊玲、宋云喜起诉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