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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5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俊玲、宋云喜等与李旺、宋秋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5566号原告王俊玲,1955年4月23日。原告宋云喜。被告李旺。被告宋秋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玲、宋云喜诉被告李旺、宋秋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俊玲、宋云喜起诉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