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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楼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刘长春、肖文斌与楼区计生局计生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XX,刘XX,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楼行初字第120号原告肖XX,男1973年02月16日出生,珍珠山卫生小区10栋西单元502。原告刘XX,女,1973年07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肖XX之妻。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志刚,男,该局局长。原告肖XX、刘XX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生决定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诉状副本。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XX、刘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XX、刘XX承担。审 判 长  陈��审 判 员  鲁长斌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青霞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行政裁定书文书编号(2013)楼行初字第120号文书拟稿人陈昱报批时间2013年10月23日原告肖XX、刘XX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准许原告肖XX、刘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XX、刘XX承担。承办人意见庭长意见主管院长意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