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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宝东诉张国军、宝应县嘉盛工艺礼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东,张国军,宝应县嘉盛工艺礼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张宝东。被告张国军。被告宝应县嘉盛工艺礼品厂。法定代表人张国军,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东诉被告张国军、宝应县嘉盛工艺礼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宝东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