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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藁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永红申请执行石家庄市雄狮饲料股份合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红,石家庄市雄狮饲料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藁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红,女,汉族,1971年6月26日生,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裕东小区**栋*单元***号。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雄狮饲料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董事长。李永红申请石家庄市雄狮饲料股份合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藁民初字第0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6月21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辛集田村雄狮饲料代收处欠石家庄市雄狮饲料股份合作公司货款约7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雄狮饲料股份合作公司在辛集田村雄狮饲料代收处的货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王 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