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顺艳、张美欣等与张建辉、毛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542号申请执行人黄顺艳,女,香港居民。申请执行人张美欣,女,香港居民。法定代理人黄顺艳,系张美欣之母。申请执行人张俊标,男,香港居民。申请执行人李秀珍,女,香港居民。被执行人张建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毛兴,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8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建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黄顺艳、张美欣、张俊标、李秀珍人民币124899.5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5元;被执行人毛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顺艳、张美欣、张俊标、李秀珍人民币124899.5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5元;被执行人张建辉、毛兴对于被判决所确定的上述赔偿债务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建辉、毛兴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49799.04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焕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静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