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追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刘红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伟,张凤华,李福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追字第12号申请人刘红伟。被执行人张凤华。第三人李福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伟与被执行人张凤华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红伟向本院提出请求,以被执行人张凤华与李福增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为由,要求追加第三人李福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第三人李福增系被执行人张凤华丈夫,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被执行人张凤华所欠刘红伟水泥款210000元,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李福增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李福增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鞠成东审判员 张满良审判员 田洪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庆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