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思民初字第129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市南与洪灿斌、陈丽珍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市南,洪灿斌,陈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思民初字第12983-1号原告陈市南,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洪春常,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灿斌,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丽珍,女,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市南与被告洪灿斌、陈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洪灿斌、陈丽珍名下的财产(以1156898元为限)进行保全。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洪灿斌、陈丽珍名下的价值相当于115689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陈市南名下的闽D7A0**号途威小型越野客车一部与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71号101室房产一套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国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