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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赖某与卢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卢某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93号原告赖某,女,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香港。被告卢某1,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惠州市惠阳区。原告赖某诉被告卢某1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家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及被告卢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4月7日,原告和被告因感情不和,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婚生子卢某2由被告抚养。由于被告生活水平差,且已再婚,并且已和再婚妻子生有一小孩,无能力同时照顾二个小孩,而且,被告还有年迈的父母要照顾,对小孩的教育和成长非常不利。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和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变更抚养权后,被告无需承担对小孩的抚养费,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生儿子卢某2由原告抚养。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一、原被告的身份证。二、离婚证。三、卢某2的出生证、户口本。被告口头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同意婚生小孩卢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对其辩解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原被告于××××年结婚,婚生一小孩,取名卢某2,男,××××年11月10日出生。2003年4月7日,原被告因为感情不和,在惠阳市淡水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卢某2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后来,被告再婚,原被告因为对小孩的抚养问题意见不一,引起纠纷。2013年9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庭审时,原被告一致意见,同意婚生小孩卢某2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为此,本院在征询卢某2意见时,卢某2表示同意跟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被告表示同意,并且小孩又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婚生子卢某2由原告赖某抚养。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家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思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