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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03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3608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2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范某某,男,生于1984年12月28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搜索“”